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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备案的通知

2017-04-05 点击 161 次

各区县司法局、市属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试行)》等规定,按照省司法《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17年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年度检查考核是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上年度执业和管理

情况进行综合检查考核,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成立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考评小组,负责对律师事务所主任述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考核做出综合评定。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海麟  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田  禾  市司法局副局长

狄华春  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成  员:龚利军  市依法治市办专职副主任、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

陈玉萍  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莉萍  市司法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陈新战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处长

韩永红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杨伟国  城关区司法局党总支书记、副局长

刘鹏程  七里河区司法局副局长

董祥林  安宁区司法局副局长

丁  涛  西固区司法局副局长

周  敏  红古区司法局副局长、公证处主任

白万金  榆中县司法局副局长

马朝平  永登县司法局副局长

魏怀国  皋兰县司法局副局长

二、检查考核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事务所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等相关情况。市司法局组织召开全市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述评工作会(会议时间另行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年度工作进行综合述评,内容包括: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和党员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双联法律服务直通车活动开展情况、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情况、投诉受理和查处情况、受奖惩情况和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情况等。

(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

律师的年度考核由市(州)司法局指导监督同级律师协会负责,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应当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为基础,考核具体要求以《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规则(试行)》为准。

三、备案程序

(一)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备案。

1、材料提交。律师事务所完成对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和本所执业、管理情况总结后,于4月25日前向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报送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对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区县律师事务所由各区县司法局统一汇总报送并出具考核情况报告,逾期不再办理。

提交材料包括:(1)《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甘肃省律师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甘肃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备案统计表》、《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登记表》、《律师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各一式二份及电子版。(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3)律师事务所分所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总所的考核机关对总所的年度考核结果。

2、考核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律师事务所经考核述评、民主测评、市司法局考核考评小组审定并征求市律师协会意见,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县区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后,应当依照规定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县区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全市“优秀” 等次律师事务所比例不超过全市律师事务所总数的10%。考核结果一经确定,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提交省司法厅备案。

(二)律师检查考核备案。

1、材料提交。律师年度考核,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甘肃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登记表“个人年度工作总结”一栏中应报告律师本人办理重大敏感法律事务情况和纳税情况。(2)律师执业证。(3)律师事务所对律师2014年度的考核意见和考评等次。(4)兼职律师需提供所在单位(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其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同意其继续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的书面证明。

2、考核评定。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律师事务所在向主管司法局报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的同时,应当对本所律师出具执业年度考核意见,经主管司法局审定后报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查,由市律师协会确定考核结果,市律师协会在确定律师考核等次基础上,将考核结果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经备案审查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等次,提交省司法厅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被评定为“不合格”、“不称职”等次的,由主管司法局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罚结果载入执业档案。

(二)法律援助律师由所在法律援助中心经县区司法局审查后提交市法律援助中心汇总,统一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上报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审核汇总,并报省厅律师公证工作管理处备案。公职、公司律师考核备案工作参照社会律师实行。

(三)律师不符合执业条件或律师不再从事律师执业情形的,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律师事务所拟注销律师名单及意见。

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省司法厅审核备案。

(四)未报送“智慧司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的应

一并提交相关信息内容(电子版),更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档案。

检查考核备案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的,请及时与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联系。

联系人:韩永红; 联系电话:7879422。

附件: 1. 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

2. 甘肃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3. 甘肃省律师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

4. 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备案花名册

5.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考核备案统计表

6.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登记表

兰州市司法局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