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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视域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研究

2017-12-21 点击 768 次
甘肃豪仁律师事务所 杨晓东


摘要:律师制度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标准,虽然现在国家队律师制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但是我国的律师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保障,直接影响和制约了律师的执业活动,对律师行业产生了很多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对法治国家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权利;律师制度;律师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 D 920.1

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概述

(一)律师执业权利行使现状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加强,《律师法》、新《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对其保护力度也进一步加强。使律师的执业权利更加趋于法治化和民主化。但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律师执业实践现状仍然不容乐观。

1.律师执业权利具体落实会见权、通信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诸多权利,但在实践中这些权利的实现往往存在很多困难,导致律师的执业权利难以完全实施,当事人的合法权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权利入手,分析律师职业权利保障的缺陷和不足。

(1)律师会见权难以保障。实践中,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还是存在很多缺陷,仍存在公权力机关不作为或者变相不作为的现象,导致刑事案件辩护率极低。律师会见难是历来刑事辩护律师面临的“三难”之一,在《规定》出台前,律师会见往往会被以多种理由拒绝,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需经过批准会见,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凭借“三证”即可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最迟不超过48小时。但实践中许多看守所将最迟不超过48小时按照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律师权利受阻的同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同时,由于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使得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日趋降低。

根据全国律协调查,2009年陕西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17883件,审结17253件,律师参与辩护的案件数只有3 349件,占总案件的比重仅为24. 4 %。当年陕西省律师总数为3 726人,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只有0. 9件,这个数字在2006年为1. 165件(当年全省审理刑事案件数为15 573件),2003年为1. 565件(当年全省审理刑事案件数为15 492件)。刑事案件的审理数字在不断上升,律师人均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却下降了近一半[ ]。另据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牟平统计,2011年北京2万起刑事案件,只有500起案件有辩护人,辩护率竟低至2. 5 % )[ ]。而广西北海律师被控伪证罪维权案更成为了广东省律师协会投票选出的2011年中国十大法律事件之首[ ]。

《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严格了会见权行使的范围,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需经过批准会见,辩护律师侦查阶段凭借“三证”即可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最迟不超过48小时。但是有的地区法制观念不强,法律实施机制不健全,配套制度跟不上导致律师具体权利难以实现。

(2)律师阅卷权存在阻挠。阅卷权是律师全面、详细了解案情的方式之一。 相比之前辩护律师只能查阅、复制、摘抄公诉机关选择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新《律师法》进一步扩大了阅卷的范围,调整了辩护律师阅卷的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在审判阶段对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这对律师更好的行使辩护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进一步保障。但是现行《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阅卷的时间是自审查起诉阶段,排除了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检察院享有完全的主动权,将律师排除在外,难免会造成案件某些证据的失实,导致当事人错过行使合法权利,保护自身权益的最佳时机。这在刑事辩护中给辩护律师办理某些疑难复杂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间接导致了刑事案件辩护率居低状况。

(3)律师调查取证权难。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获悉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律师可以获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材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相较于1997年《刑事诉讼法》将律师调查取证的时间从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前到了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也即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有了调查取证权,这一点在观念上来说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个显著的进步,但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还是延续了1997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向证人调取证据时需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在向被害人及其一方的证人调取证据时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即在证人不同意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被害人及其一方的证人不同意时辩护律师就无法调取证据,同时由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实践中几乎很少有律师在侦查阶段调取证据。同时,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受到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威胁恐吓,致使律师调查取证的执业风险越来越大。律师申请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不予允许或不出具相关材料致使调查取证困难,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律师申请有关单位调查权证时,有关单位不予配合,有的以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定予以阻挠。在多重的压力和阻挠下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不断增大,律师执业权利得不到重视和尊重。在执业权利难以保障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更是无从谈起。

(4)律师的人身权保护不足。律师除了是一个法律工作者还是一个公民,除了享有法律职业者的权利之外他还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他的基本权利。律师的人身权得不到保障在法律活动的每个环节客观存在。法庭上当事人对律师进行人身攻击;有的律师遭到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的谩骂或殴打;有的律师在法庭上莫名的遭到法官的训斥和恐吓,在律师遭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人身攻击和威胁时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律师进行保护;在刑事案件中有的律师因为伪证罪或涉嫌妨害作证罪被起诉。律师自身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便无从谈起。

根据全国律协调查,从1997年《刑法》第306条出台至2007年这10年间,全国有108名律师因妨害作证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仅为32起;另对23个“律师伪证罪”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有11个案件涉嫌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获有罪判决,1个被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达50%以上[ ]。这很直接的说明了律师人身权利得不到保护。即使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忌于许多不确定的风险,很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如履薄冰。

(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义

1.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律师发挥其自身价值、实现律师功能的重要条件。首先,律师掌握相对当事人较为全面、系统、正确的法律知识,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为委托人解决法律问题,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从而得到报酬,维持满足自身的物质条件生活。其次,对当事人来说,支付一定的报酬,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得到律师的协助,有效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当事人获得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最后,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活动,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等的实现。而这些价值的实现都以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为前提。

2.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需要。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加强,秩序、公平、正义、公正等法治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律师制度也在不断加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 30 处提到律师,对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新举措。这更加体现出了律师制度在当下的重要性。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与检察官、法官相比没有任何公权力,是人权的代表。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对保持控辩平等、法官居中裁判、使法治的天平保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对发挥律师职能,对依法治国、保持司法公正、定纷止争具有重要作用。

3.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高低不是体现在公权力行使的便利和兴盛,而是一个国家私权利的充分发挥和保障。律师制度是私权利的重要体现,也是私权利的延伸,当事人在律师帮助下更好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体现了私权利的保障和发挥。反之,一个律师权利不受保障的国家,公民权利得不到保护,社会法制化和公民化的进程就会大大减弱。保障了律师权利也即保护了公民权利,同时推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

影响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配套保护措施的因素;也有律师执业环境中存在的律师法律地位定位不清、法律职责不明的因素;还有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存在偏差的问题。

(一)法制环境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在律师执业权利保护方面,法律规定日趋完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均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及地方法院、检察院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解释已有二十余部。这对我国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也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

1.立法过于原则。相对于外国的立法,我国的律师法规定过于原则,导致实践中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律师权利难以行使。如阅卷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次数都没有

详细的法律规定,操作起来随意性大,不利于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2.立法滞后,存在空白。一方面表现在理论界反复探讨的一些执业权利迟迟不能通过立法加以确定,例如被大多数的西方国家所认可的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律师的沉默权等;另一方面,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责任追究在立法中缺失,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律师执业权利保护的问题。

3.立法存在冲突。《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刑事法规、司法解释的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和保障相互推诿扯皮。《律师法》明确了律师的职业定位,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实现了突破性的进展,体现并推进了律师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但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不协调、不一致,存在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可以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抗新《律师法》规定的实施,使得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无法落到实处。

(二)司法环境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明确提出在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依法保障人身权利;要完善监管立法,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羁押者的权利与人道待遇;依法保障诉讼当事人特别是受刑事指控者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从根本上讲是对公民、法人权益的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实质在于当事人权利的延伸。但是,在司法活动中,律师相较于公、检、法单位处于弱势地位,难以与强大的公权力进行制衡,减少和防止公权力对公民、法人权益的侵害。有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律师执业权利的本质认识没有到位,配合和支持不够。在诉讼中,司法机关主导着整个诉讼程序的发展,要求当事人服从和配合,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人权的保障情况更加不容乐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被害人的人权保障起步较晚,虽然有了一定进步,但是在权利的范围、行使方面依然存在着较多问题,而司法部门漠视被害人诉讼权利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律师行业环境

在对律师自身行业环境的调研中发现,共同性地存在一些问题:1.执业认同感不强。大部分律师对律师行业的执业认同感比较高,但也有少部分律师在政治思想、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尤其是政治观念淡薄、大局意识不强、诚信意识较差,将律师职业作

为一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一些律师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惜以身试法,做出一些违背律师执业纪律和执业操守的事情。我国的律师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健全,部分文学影视作品对律师行业中的问题进行过分解读,使社会舆论对律师存有较大偏见,律师的工作在社会上得不到应有的理解与支持。2.资源分配不均衡。调查显示,20%的律师掌握着近80%的案源,80%的律师围绕着20%的案源激烈竞争;20%的律师绝大多数为资深律师,80%的律师中青年律师占有较大比例。调研中,35岁以下青年律师普遍表示,开始执业的前三年,往往面临着职业的困惑和收入的尴尬,生存压力大,一些青年律师便怀着侥幸的心理与法律打擦边球,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使执业权利的现象。3.行业规则不健全。律师行业规则不健全,很多管理制度和措施呈现碎片化的状态,影响了律师良性竞争、良性执业机制的构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造成了障碍。

三、完善我国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立法,优化律执业环境

1.消除法律间的矛盾与冲突。要继续推动修改或废止与《律师法》规定不一致的各类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会见、通信、阅卷和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权利,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辩护权和辩论权。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基础。在健全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着力消除《律师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之间的冲突,可以采用修改法律、立法解释等方式消洱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2.完善职业权利救济机制。有权利就有救济,没有救济权利也就不复存在。《律师法》在对律师执业权利进行保障的同时,却忽略了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构建,导致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后难以寻求合法有效的救济渠道,而有关单位和个人妨害律师执业权利后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导致律师执业权利成为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救济机制,对律师权利受到侵害的进行第一时间处理,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3、细化完善有关条文,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在破解法律冲突难题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律师执业法制环境,尤其是对有关法律条款进行细化,使其更具有实际操作性。针对现行法律对律师执业权如何行使规定不明确的尴尬境地,建议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或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增强实际操作性。如进一步明确规定律师申请调查取证的法定情形和申请程序,公、

检、法机关的答复和办理程序等规定,从制度层面上解决律师申请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操作难的问题。

(二)加强对律师正面作用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我国的法律架构之下,律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的执业行为不仅仅是私权救济的过程,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律师的执业行为兼具私法、公法意义。在对律师这一群体的法治地位和法治功能进行客观辩证的分析的基础上,强化新闻媒体对律师群体的正面宣传,树立良好的律师职业形象,改变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误解,加深对律师积极作用的认识和认可,逐步改善律师执业的社会环境。

(三)健全法律职业共同体

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虽然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一起共同参与司法活动,但是律师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的地位偏低,律师执业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和现象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尚缺乏整个司法系统有效运行的平衡机制。有必要从法律上、制度设计上对律师与公、检、法之间的关系进行进一步梳理,建立起一套由立法科学规制、司法切实保证的“权利源体制”,真正形成律师与公、检、法之间相互制衡、相互制约的司法机制,从而真正解决诸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等难以顺利且充分实现的疑难问题。

(四)加强律师职业素质培养。职业素养是任何一个职业群体对自身的从业要求,它包括职业理想、职业信念、职业能力、职业艺术、职业道德等一系列要素。律师作为为社会各界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职责,不仅应当具备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过硬的法律职业素养,更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理想信念,这就要进一步加强律师的自身建设,应当摒弃过于商业化倾向、腐败化倾向、自由化倾向,每一位律师都要自觉锤炼,使自己真正拥有“道德过硬、理想崇高、信念坚定”的高尚职业观。在此基础上,加强律师自身的业务学习,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适的专业定位,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增强服务的能力和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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