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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落下

2017-12-21 点击 436 次

袁超锋


法院、法庭、法官都给人一种特殊的神秘感。作为专职执业律师,今天笔者谈谈自己眼里的法官。“官”在中国人眼里代表着权力,代表着地位,所以有很多法院里连书记员都冠以“官”,称为“书记官”,法官在普通人眼里的地位和感觉就更不用说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导致许多人有了上法院打官司的经历,有了和法官近距离接触的亲身感受,也有了从电影电视中对法官的初步认识。但都有有些盲人摸象的味道,有失偏颇。

其一,清正廉明,一身正气。这是法官这个职业的应有之义,是社会公众对法官的期望和希冀。现实中确实也有一大批法官具有这样的优秀品质,令人不得不感叹我国是深受狄仁杰、包拯影响的国度。如当事人胜败皆服的好法官宋鱼水,就是其典范。但要把这块牌匾送给所有的法官,却还真有人当之有愧。如安徽阜阳中院腐败窝案、深圳中院腐败窝案等等许多法官腐败案件,均说明法官队伍也绝非净土一片。从笔者代理的大多数案件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来看,必须坚信大多数法官还是清白的,还是公正的,还是能主持正义的。虽然腐败浪潮风起云涌,可社会还应当给这个队伍整体应有的信任。

其二,正本清源,渊博宽广。法律事务以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矛盾尖锐复杂为其基本特点。法理精神,探微知著,微言大义,渊博广阔确实是优秀法官的标志。但由于我国法治事业起步晚,法治历程还不长,底子还比较薄弱等原因,目前的现状确实还达不到这么高的要求。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这种普遍期冀还不能完全变成现实。法官队伍中有许多法官是从部队专业来的,有的还是从地方干部中调来的,有的甚至还是多年前从工厂招工招干招来的。他们当中,有的人经过多年工作和学习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的人却只迷信权力不思上进,法律水平确实还不能适应当前法治发展及司法改革的需要。更有甚者,有的法官居然连上诉期都不会计算,有的法官自己未在法律文书中写明上诉期就连两当事人的上诉权都公然排斥,还有的法官连起码的回避规定都不懂等等。但随着新生力量的逐步加入,随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样的法官职业准入门槛的确立,随着法官教育培训力度的明显加大,随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工作的有力开展,法官队伍的整体水平提高的也非常快。特别是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其整体理论水平和业务素养都有了很大提高,有的法官甚至向专家型法官靠拢。这是我国法治建设之大幸,是撒向我国法治之路的一缕明媚的阳光。笔者接触的许多法官,其学理精深,判决说理透彻,认定事实实事求是,审查证据有法有据,判决结果令人心服口服。作为和法官有着同样入门门槛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中的一员,我不得不向这些优秀法官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但同时,对法官队伍中的个别法盲法官,自以为是的法官,刚愎自用的法官也表示深深的忧虑。

其三,贪污腐化,指鹿为马。常常听坊间流传着这样的俗语:“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这生动地反映了发生在个别法官身上的腐败问题,对人民法院威信造成的严重损害。但这种看法也绝对有以讹传讹的成份,对大多数法官来说是很不公平的。法官腐败问题只是发生在个别少数法官身上的。腐败,古已有之,中外皆未能幸免,属于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党和国家在反腐败问题上表现出的巨大决心是有目共睹的。法官职业必然要广泛接触社会,加之手中握有国家司法审判大权,不可避免的会受到腐败现象的侵蚀。但大多数法官也以做人做事的本份安身立命,兢兢业业地做事,踏踏实实地做人,秉承了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是绝对值得肯定的。至于指鹿为马,我认为黑的终究是黑的,白的总是白的。要想颠倒黑白绝非易事,法官概然。即便在事实相对模糊时,甚至是碰上胆大妄为者时,也至多是把黑的说成灰的,但绝不可能说成白的。即便真有这样的法官,他迟早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其四,不学无术,骄横跋扈。法官的法律水平,前面已经谈到。对年轻法官,国家通过司法考试制度,设立了和律师、检察官处于同一水平的比较严格的入口门槛;对于年龄教大的法官,国家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也加大了再教育的力度。法官法律水平整体提高极快,基本满足了我国司法审判的需要。但在有的基层法院,特别是在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少数法官的法律水平也确实不敢恭维。有的个别法官不知道国家现行法律,不知道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甚至有的法官连法律规定都查找不到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律师常常需要手持法律及司法解释向法官解释基本的法理规定,要把法律规定和案例摆在法官面前,教法官学法律,还常常会受到法官的无理指责。有的法官还经常违犯规定向当事人提供错误的咨询意见等等。这都在客观上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损害了司法的威信和权威。至于飞扬跋扈,也常常是和法官的水平相关联的。法律水平很差的法官,常常外强中干,内心虚弱,反而表现的飞扬跋扈,骄横无理;法律素养好的法官,却常常谦虚好学,懂得天外有天人外有人的简单道理,反而谦虚好学,与人为善。跋扈者其实是虚弱的典型表现,是不值得与其计较。只是令其无端损害了党和国家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确实令人心痛!

法槌落下时,法官行使的是人民赋予的无比神圣庄严的审判大权!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不是谁家祖传的。绝大多数法官都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手中法槌的份量,也懂得谨慎合理的使用手中的职权。请人们对法官的权威给予基本的信任,这不仅仅是对法官个人,也不单是对法官职业。更多的是对法官手中的权柄,也是对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