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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讼制度改革座谈会的建言于辰慧律师

2017-12-21 点击 683 次 作者:于辰慧律师

于辰慧律师

尊敬的梁院长、各位领导:

我是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辞去省级机关公务员工作,成为一名专职律师,职业近二十年。在长期的律师职业中,对我国诉讼制度的了解和掌握,已是轻车熟路,现就谈谈本人对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些想法。

一、诉讼制度的法律沿革

现行法律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由恢复法治之初的开始,探索到现今的日臻完善与成熟,已形成了法律层面上的系统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不是在探索层面上的“试用”。严格说现今的法律或解释已是立法者,或在司法解释的体系里应用的非常成熟以后,才颁布实施。从根本意义上讲现今颁布的法律,更多的剔除了执法者人为操作的随意性,和人为混淆事实的不确定性状态。更多的要求执法者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案。然,实际情况是在诉讼活动中,执法者因各种心态和得失不愿意或不自愿认真、严肃执行国家法律,人为的直接导致执法不公、执法违法。且执法者本身根本就没有遵守法律的意识。这种情况的存在是公然性的。使得诉讼制度“依法”成为了某些执法者的特殊权利。

衡量一个地区文化、经济发展、发达与否,与这一地区执法状况是密不可分的。落后不发达地区往往伴随着是这一地区特权思想、职权思想,与利益交织的个人得失盛行,依法办案反而被执法者认为是可笑的。如何使这种情况改变,那就需要从思想上、观念上、认识程度上要有全方位改变和提升。我们假设说,今天的执法者是否考虑到,执法的形象和执法的效果,(在某一地区和生活在这里的人们)给了他们对法律是怎样一种心情?执法者的权利不可能得到世袭罔替的承诺,法治环境的破坏,将来可能会累及子孙后代。诉讼制度的遵守是我们每个人应当去努力和斗争的过程。无论诉讼制度如何变更遵守法律规定,将是永远无法变的一个精神,执法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执法,而不是执法者的身份就能执法。

二、监督机制与惩戒机制

诉讼制度的改革无论从那方面来说,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是顺利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当然没有监督的政府,则是一个腐败的政府。同样,在诉讼制度体系里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同样产生不了廉洁的司法体系。监督体系的建立,不是设一个部门,而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建制。在这个系统里有着细化的分工、如抽查、举报系统、评查、评议系统,办案人因水平或故意办错案评查系统、问责追责系统、惩罚与最终处理结果和答复举报人对错案如何处理等。只有细化了监督机制才能做到防微杜渐。因为对于执法者来说,正人先正己的要求,就是对素质和担当的一种考量。古人云,集腋成裘,在小错上不及时纠正,日积月累终究将发生质变。尤其掌握着最终裁决权力的法院,对是非曲直如何公断,影响着社会对公信力的认可与否定。

在翻看了有关司法改革的方案后,对检察机关的改革本人认为,基本上是一碗豆腐和豆腐一碗。因为“职务犯罪侦查”,从检察机关不彻底分离出来,检察机构的改革终将是在一个运动场里,运动员与裁判员互换衣服的闹剧……。因此,诉讼制度的改革从根本上就是加大加强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对错案或疑似举报错案的评查,应该是打开大门,邀请专门人员或建立专门人员库,在专门人员库里抽签决定的人员共同评查。提高透明度与监督的公正性。

三、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

诉讼制度的改革,无论是体制改革、机构改革、还是人员的额员制改变,其核心就是“依法”。遵守法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等等。都是建立在“依法”为核心的基础之上的。在实现“梦”的征程中,“依法治国”提到了执政党的最高战略位置,可见依法治国表达了共产党的意志和决心。同时,也说明“依法”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公式,是有很多困难需要克服。依法治国范围涵盖了行政机关、刑事、民、行执法等工作。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与惩罚机制,单纯要求执法机关依法执法,诉讼制度改革也将会是不成熟的。因此,执法者首先应遵守法律规定,不曲解法律,不自己创造法律,不随意适用法律,不漠视法律。提高自身对法律的遵守和学习,依法办案,这就是诉讼制度改革的成功。

这里我非常感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了律师法庭以外的话语权。我们坚信在梁院长的坚强领导下,甘肃省法院系统各项制度改革定会圆满成功。谢谢!

2016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