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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和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2022-09-07 点击 249 次

各市(州)司法局,甘肃矿区司法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和程序的通知》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司法厅

2022年9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甘肃省律师事务所变更

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和程序的通知

一、国资所变更事项

(一)变更组织形式。

国资所变更组织形式分为由国资所变更为合伙所和个人所。

1、国资所变更为合伙所。

国资所变更为合伙所涉及到变更负责人、合伙人、注册资本、名称、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国资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为合伙所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单位关于将国资所改制为合伙所的批复情况。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关于该国资所在编人员分流、解聘、辞职、退休等事项的批复情况。

③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对该国资所人员、业务用房、注册资本、资产、档案、财务、印章、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银行帐号注销等事项处置情况。

④相关清算、审计、验资单位对国资所改制环节中的资产、财务、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审计、验资等情况。

⑤国资所银行帐号注销等情况。

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后的合伙所注册资本验资和注册资本向相关银行缴纳、注册帐号设立等情况。

⑦改制后的合伙所合伙人、负责人执业年限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规定情况和合伙人会议决议情况。改制后的合伙人、负责人执业年限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情况。新设立的合伙协议、章程和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情况。

⑧改制后的合伙所办公场地设置情况以及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改制后的合伙所办公场所勘验审查情况。

⑨原国资所名称沿用或变更情况。

⑩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报告的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等相关单位关于将国资所改制的批复文件。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单位关于对该国资所在编人员分流、解聘、辞职、退休等事项的批复文件。

③国资所所属县(市、区)行政机关对该国资所人员安置与分流、解聘、业务用房、注册资本、资产、档案、财务、印章、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银行帐号注销等事项的处置文件。

④相关清算、审计、验资单位对国资所改制环节中的资产、财务、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审计、验资文件。原国资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⑤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人执业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⑥变更后的合伙所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推举负责人、新设立的合伙协议和章程等事项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新设立的合伙协议、章程材料。

⑦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变更后的合伙所注册资本验资和注册资本已向相关银行缴纳的凭证材料。

⑧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变更后的合伙所办公住所的场地勘验文件或说明。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材料。

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合伙人、负责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国资所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国资所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国资所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国资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2、国资所变更为个人所。

国资所变更为个人所涉及到变更负责人、注册资本、名称、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国资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为个人所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等相关单位关于将国资所改制的批复情况。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该国资所在编人员分流、解聘、辞职、退休等事项的批复情况。

③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对该国资所人员、业务用房、注册资本、资产、档案、财务、印章、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银行帐号注销等事项处置情况。

④相关清算、审计、验资等单位对国资所改制环节中的资产、财务、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审计、验资等情况。

⑤国资所银行帐号注销或沿用等情况。

⑥改制后的个人所负责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改制后的负责人执业年限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情况。新修订的章程和注册资本数额情况。

⑦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改制后的个人所注册资本验资和注册资本向相关银行缴纳、注册帐号等情况。

⑧改制后的个人所办公场所设置情况以及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改制后的合伙所办公场所勘验审查情况。

⑨原国资所名称沿用或变更情况。

⑩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报告的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等单位关于将国资所改制的批复文件。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该国资所在编人员分流、解聘、辞职、退休等事项的批复文件。

③国资所所属县(市、区)行政机关对该国资所人员安置与分流、解聘、业务用房、注册资本、资产、档案、财务、印章、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银行帐号注销等事项的处置文件。

④相关清算、审计、验资等单位对国资所改制环节中的资产、财务、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审计、验资文件;原国资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⑤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⑥变更后的个人所所注册资本、章程等事项文件。

⑦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变更后的个人所注册资本验资和注册资本已向相关银行缴纳的凭证材料。

⑧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变更后的个人所办公住所的场地勘验文件。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材料。

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个人所负责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职业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国资所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国资所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国资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二)变更负责人。

国资所变更负责人的同时涉及变更注册资本、名称、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国资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为负责人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关于该国资所变更负责人等事项的批复情况。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对该国资所负责人变更前后业务用房、注册资本、资产、档案、财务、印章、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交接处置情况。

③改制后的国资所负责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执业年限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情况。律师事务所章程内容涉及负责人变更情况。

④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报告的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关于该国资所变更负责人等事项的批复文件。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行政机关对该国资所变更负责人前后资产、档案、财务、印章、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或交接文件。

③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执业年限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④国资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需要更换的,一并提交。

⑤国资所变更负责人涉及到章程内容的,提交变更后的新章程。

⑥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

⑦变更后的负责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

⑧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国资所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国资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三)变更章程。

国资所变更章程涉及到变更负责人、注册资本、名称、章程、合伙协议、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国资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章程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等相关单位关于国资所变更章程依据文件内容。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关于该国资所变更章程涉及的在编人员分流、解聘、辞职、退休待遇等事项的批复情况。

③变更章程后国资所收益税务缴纳情况。

④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对该国资所变更章程涉及到的人员、业务用房、注册资本、资产、档案、财务、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处置情况。

⑤相关清算、审计、验资单位对国资所变更章程涉及到的资产、财务、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审计、验资等情况。

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章程涉及到的注册资本验资和注册资本向相关银行缴纳和缴纳凭证等情况。

⑦变更的章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⑧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的报告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等相关单位关于将国资所变更章程的批复文件和变更章程的依据文件。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关于该国资所变更章程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分流、解聘、辞职、退休待遇等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变更章程的依据文件。

③国资所所属县(市、区)行政机关对该国资所变更章程涉及到的人员安置与分流、解聘、业务用房、注册资本、资产、档案、财务、印章、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文件。

④相关清算、审计、验资单位对国资所变更章程涉及到的资产、财务、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审计、验资文件。

⑤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

⑥变更后的章程。

⑦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国资所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国资所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国资所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情况复杂的,时限适当延长。

国资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四)变更注册资本。

国资所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到变更负责人、名称、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国资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等相关单位关于将国资所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批复情况。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财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关于该国资所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批复情况。

③相关清算、审计、验资单位对国资所变更注册资本环节中清算、审计、验资和向相关银行缴纳等情况。

④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注册资本情况的报告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等相关单位关于将国资所变更注册资本的批复文件。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财务部门等相关单位关于该国资所变更注册资本等事项的批复文件。

③相关清算、审计、验资单位对国资所变更注册资本环节中的清算、审计、验资和向相关银行缴纳的凭证文件。

④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正本需要更换的,一并提交。

⑤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国资所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国资所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国资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五)变更名称。

国资所变更名称涉及到变更负责人、注册资本、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国资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名称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是否有《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②提出的十个备选名称,并标明拟选用名称的先后顺序。

③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名称的报告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预核准申请表》《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

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③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国资所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国资所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国资所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对于符合规定的备选名称,提交司法部进行名称检索,收到司法部检索结果后,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对于所有备选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重新选报或者补报备选名称。

国资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六)变更住所。

国资所变更住所涉及到变更负责人、注册资本、名称、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单独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逐级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在变更住所时涉及变更负责人、注册资本、名称、章程等要素的,逐级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国资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变更材料和程序是:

(1)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住所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国资所变更的新住所是否符合办公条件的说明,新住所属于购买、租赁等情况的说明。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新住所场地现场勘验审查情况的说明。

③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住所报告的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文件。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变更的新住所场地现场勘验审查报告。

③《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

④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需要更换的,一并提交。

⑤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并上报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国资所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国资所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国资所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十日内通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补正材料。

国资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办法和程序和办法办理。

(七)注销。

国资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注销材料和程序是:

(1)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注销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等相关单位关于将国资所改制注销的批复情况。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关于该国资所注销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分流、解聘、辞职、退休等事项的批复情况。

③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对该国资所注销涉及到的人员、业务用房、注册资本、资产、档案、财务、印章、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银行帐号注销等事项处置情况。

④相关清算、审计、验资单位对国资所注销涉及到的资产、财务、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审计、验资等情况。

⑤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国资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注销的报告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资所所属县(市、区)机构编制等相关单位关于将国资所改制注销的批复文件。

②国资所所属县(市、区)人国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关于该国资所在注销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分流、解聘、辞职、退休等事项的批复文件。

③国资所所属县(市、区)行政机关对该国资所注销涉及到的人员安置与分流、解聘、业务用房、注册资本、资产、档案、财务、印章、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银行帐号注销等事项的处置文件。

④《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

⑤相关清算、审计、验资单位对国资所注销涉及到的资产、财务、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审计、验资等事项文件。

⑦国资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⑧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资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国资所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国资所上报的注销材料后,十日内对国资所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国资所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并在注销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被注销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报司法部备案。

国资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八)其他。

其他事项包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记录栏填满换证等。以上事项参照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章程等办法、程序、时限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逐级上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十日内予以补发、换证等。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遗失的,需要在省级报刊刊登遗失公告,并随报告一并逐级上报。

二、合伙所变更事项

合伙所分为普通合伙所和特殊合伙所。二者变更相关事项的办法和程序一致。

(一)变更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变更为组织形式涉及到变更负责人、注册资本、名称、注册资本、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律师事务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等相关事项时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情况。

②变更组织形式涉及到的业务用房、固定资产、业务档案、注册资本、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等事项的交接、处置情况。

③变更组织形式涉及到注册资本数额变更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环节中的固定资产、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验资等情况。注册资本变更后向相关银行缴纳的凭证等。

④变更组织形式涉及到住所变更时,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变更后的场所勘验审查情况。

⑤变更组织形式后负责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执业年限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

⑥新修订章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⑦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组织形式的报告的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组织形式时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材料。

②合伙人退伙申请书。

③在变更组织形式环节中涉及到的合伙人出资份额、业务档案、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的交接、处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材料。

④相关会议师事务所对变更组织形式环节中涉及到的注册资本变更时的验资材料和注册资本向相关银行缴纳凭证材料及新注册帐户等。

⑤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变更组织形式环节中涉及到住所变更的场地勘验审查材料。

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变更组织形式后的负责人执业情况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⑦变更组织形式后负责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

⑧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需要更换的,一并提交。

⑨新修订的章程材料。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律师事务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律师事务所属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变更材料先上报至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省律师协会,经审核后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参照以上办法和程序办理。

(二)变更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人涉及到变更负责人、注册资本、名称、注册资本、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律师事务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合伙人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变更合伙人、合伙协议、章程等相关事项时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情况。

②变更合伙人涉及到的业务用房、固定资产、业务档案、注册资本、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等事项的交接、处置情况。

③变更合伙人涉及到注册资本数额变更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环节中的固定资产、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验资等情况。注册资本变更后向相关银行缴纳的凭证等。

④变更合伙人涉及到住所变更时,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变更后的场所勘验审查情况。

⑤新合伙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执业年限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情况。

⑥新修订章程、合伙协议情况。

⑦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合伙人等事项的报告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合伙人等事项时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材料。

②退伙或入伙申请书。

③合伙人变更涉及出资份额、业务档案、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的交接、处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材料。

④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涉及到的注册资本变更或其他条件必要的审计、验资材料。注册资本向相关银行缴纳凭证材料。

⑤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变更环节中涉及到住所变更的场地勘验审查材料。

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变更后的负责人执业情况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⑦新合伙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

⑧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材料。

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需要更换的,一并提交。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单纯变更合伙人的,予以备案,在变更合伙人的同时,涉及到变更章程、合伙协议等其他事项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律师事务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律师事务所属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变更材料先上报至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省律师协会,经审核后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参照以上办法和程序办理。

(三)变更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涉及到变更合伙人、注册资本、名称、注册资本、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律师事务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负责人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变更负责人等相关事项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情况。

②变更负责人涉及到的业务用房、固定资产、业务档案、注册资本、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等事项的交接、处置情况。

③新负责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执业年限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等情况。

④新修订章程、合伙协议情况。

⑤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负责人等事项的报告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负责人等事项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材料。

②变更负责人涉及出资份额、业务档案、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的交接、处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材料。

③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变更后的负责人执业情况的说明和执业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④新负责人法律职业资格证(律师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等。

⑤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

⑥新修订的章程、合伙协议材料。

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需要更换的,一并提交。

⑧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律师事务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律师事务所属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变更材料先上报至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省律师协会,经审核后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参照以上办法和程序办理。

(四)变更章程。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涉及到变更合伙人、负责人、注册资本、名称、注册资本、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律师事务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章程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变更章程等相关事项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情况。

②变更章程涉及到的业务用房、固定资产、注册资本、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的交接、处置情况。

③变更章程涉及到注册资本数额变更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环节中的固定资产、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验资等情况。注册资本变更后向相关银行缴纳的凭证等。

④变更章程涉及到住所变更时,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变更后的场所勘验审查情况。

⑤新修订的章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章程等事项的报告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章程等事项召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材料。

②变更章程涉及出资份额、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等事项的交接、处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材料。

③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涉及到的注册资本变更或其他必要条件的审计、验资材料。注册资本向相关银行缴纳凭证材料。

④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涉及到住所变更的场地勘验审查材料。

⑤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审批表。

⑥新修订的章程材料。

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正本需要更换的,一并提交。

⑧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和材料。

以上材料连同报告一式三份一并上报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

(2)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十日内对上报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上报的全部材料一并提交到上级市(州)司法机关。

(3)市(州)司法机关收到上报的变更材料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十日内予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审查同意后连同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上报的材料一并提交省司法行政机关。

(4)省司法行政机关自收到报送的材料后,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予以批复。

律师事务所属于设区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参照以上变更的程序和办法办理。

律师事务所属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变更材料先上报至省律师协会直属分会、省律师协会,经审核后报省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参照以上办法和程序办理。

(五)变更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涉及到变更合伙人、负责人、注册资本、名称、注册资本、章程、住所等要素的要一并提交变更。

律师事务所属于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程序是:

(1)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变更合伙协议等事项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有:

①变更合伙协议等相关事项召开的合伙人会议情况。

②变更合伙协议涉及到的业务用房、固定资产、注册资本、债权债务、执业风险承担、出资份额比例等事项的交接、处置情况。

③变更合伙协议涉及到注册资本数额变更时,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环节中的固定资产、注册资本等事项清算、验资等情况。注册资本变更后向相关银行缴纳的凭证等。

④变更合伙协议涉及到住所变更时,相关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变更后的场所勘验审查情况。

⑤新修订的合伙协议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情况。

⑥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变更合伙协议等事项的报告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合伙协议等事项召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材料。

②变更合伙协议涉及出资份额、债权债务、执业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