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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施办法(试行)

2017-11-20 点击 751 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建立健全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制度,根据省委政法委《关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政法单位的法律处理意见,以信访形式表达诉求,由律师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与化解、代理,对信访人开展释法析理、矛盾化解工作,促进案件依法公正处理,促进信访人息诉罢访。

第三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律师必须尊重信访人主体地位和主观意愿,不强制化解和代理,不误导信访群众。

(二)客观独立原则。律师必须充分发挥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特殊作用,不得参与化解和代理信访前由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原案件,依法独立公正地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法原则。律师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原案件处理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依照法定程序向政法单位提出法律建议。已经中央或省级政法单位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再介入。

(四)促进和谐原则。律师须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透情理,使信访人明白自身诉求有无法律和政策依据、能否得到解决,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促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依法妥善解决。

(五)无偿公益原则。律师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采取定期接访、预约接访、上门回访、代理申诉、法律援助等方式,为信访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谈信访人。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详细阅读信访材料,准确了解信访人诉求,依法解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为信访人疏导情绪,解疑释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通过以案释法等形式,对信访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二)评析信访案件。通过接谈信访人,认为原案件处理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案情的,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在调查核实案情基础上,依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由律师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和诉求作出评议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三)做好释法劝导工作。经过分析、评议,认为原案件处理正确、信访人诉求不当的,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析法理,耐心劝导信访人服判息诉。认为原案件处理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有针对性地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

(四)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诉。对信访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需要向政法单位提出申诉的,律师可帮助信访人撰写申诉材料、收集证据、接受询问,引导信访人依法按程序进行申诉。

(五)当好法律参谋。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并就信访案件的处理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供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纳借鉴,促使问题依法妥善处理。

(六)其他工作职责。包括总结工作成果,探索工作方法,创新工作思路,交流工作经验等。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律师通过了解案情、调阅卷宗、查阅资料、调查走访、收集证据、会见当事人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法单位接访人员可以引导涉法涉诉信访人向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值班律师咨询:

(一)信访人有明显重复信访或者信访上行倾向的;

(二)信访人对办案单位处理意见不服,在法律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

(三)信访接待人员与信访人在案件沟通协商中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律师介入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其他可以引导信访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的事项。

第八条 政法单位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信访人需委托律师代理申诉的,应当告知信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委托接访的值班律师或者其他律师代理申诉。

第九条 对聘不起律师且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接访律师应联系律师事务所或司法局,将信访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对符合相关救助规定的,律师应协助信访人向政法单位开展救助申请工作。

第十条 政法单位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论证、公开答复等公开审查的方式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应当邀请律师代表参加,信访人也可以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律师库中选择律师参与评析,律师评析意见应当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政法单位对以非公开审查方式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外,经信访人同意,可以邀请律师共同参与调查处理,并充分尊重律师的意见。

第十二条 律师代理信访案件实行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凡出具代理意见或建议,均以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共同名义向办案机关提出。

第十三条 案单位充分尊重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化解建议,对律师就案件提出的意见建议建立备案制度,对律师认为案件可能存在错误或瑕疵的,应当认真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启动程序,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

第十四条 办案单位应当与律师建立沟通对接机制,将案件审查结果和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律师。

第四章 律师管理

第十五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市律师协会作为独立第三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遴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组建法律服务库,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和代理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政治坚定、公道正派,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具有较强的法律业务执业能力以及一定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经验,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重视发挥党员律师、优秀律师的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成立五年以上,有五名以上符合上述规定的专职律师,具有较强的综合业务处理能力和一定的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经验、实绩,近三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并认真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办理。律师事务所要为律师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提供工作支持。

第十九条 律师在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过程中,认为办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信访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向该级或上一级政法单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相关办案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 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得泄露信访案件信息以及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炒作敏感、复杂的信访案件,严禁支持、唆使、组织信访人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缠访闹访和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妨碍社会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的各种活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执业纪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律师,取消其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法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为律师开展化解和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为律师阅卷、咨询了解等提供支持,对接访、化解、代理过程中危害律师人身安全等情形或危险及时制止和处置,配合律师做好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住所地所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原案件办理单位要支持律师开展工作,主动介绍有关情况,提供工作便利。

第二十四条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服务工作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将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付律师工作补贴、教育培训、奖励优秀等费用。律师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司法行政机关商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五条 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政法单位等部门通过岗前培训、定期培训、集中研讨、案例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的教育培训,提高律师工作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