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 年 2 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高某借款方约定了利息,并由陆某200 万元借期三个月,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期届满后,张某拒不偿还,高某便将张某、陆某二人诉至法院,最终由陆某向高某偿还了借款及利息。现陆某欲向张某追偿。
【不同观点】
对于陆某行使追偿权是否需要另行起诉,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需向法院另行起诉才能行使追偿权,追偿权得有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
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无需向法院另行起诉,只要拿相关还款证明即可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1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种意见认为:陆
某是否需要另行起诉,应视情况而定。若判决书中载明“陆某可向张某行使追偿权”,则陆某无需另行起诉。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42 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责任承担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可依据生效判决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若判决书中未明确,则应当另行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生效判决的连带责任人代偿债务后应以何种诉讼程序向债务人追偿问题的复函》规定,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连带责任人代主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或者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的责任超过了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者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综上,陆某是否需要另行起诉,应视情况而定。若判决书中载明“陆某可向张某追偿”,则陆某行使追偿权无需另行起诉,反之则需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