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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律师协会扫黑除恶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指导意见

2018-05-14 点击 421 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发挥和规范律师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提高律师办理扫黑除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兰州市律师协会根据全国律协发布的《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针对兰州市律师参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辩护律师在代理扫黑除恶案件时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地将辩护代理工作作为党和政府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的一个部分,自觉地贯彻十九大精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真正做到辩护代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恪守职业底线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基本准则。律师应准确把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以及相关涉黑涉恶犯罪构成等规定,掌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两院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相关刑事司法政策。严格遵守报告备案制度、集体研究制度、内部检查督导制度。

1. 依法接受委托。律师担任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必须遵守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各项制度。和律所主任审查制度。

2. 依法依规开展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代理工作,提出高质量的辩护代理意见,在庭审程序中准确把握庭审发问质证规律,掌握充分的法庭辩论技巧,切实提高庭审辩论能力。律师庭上辩护工作要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逻辑严密、论证有力。拟作无罪辩护、改变定性辩护以及代理集团(集体)诉讼的案件,必须先经律所集体讨论,讨论和表决结果必须有书面记录。

3. 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寻求保障,也可以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组织维权,并报市律协维权工作委员会。

4.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要求,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定,将执业行为置于法律和行业规定的严格监督之下。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不得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委托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委托人不愿泄露的其他情况和信息,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要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违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法庭秩序,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办案人员等,遇有与控方或主审法官发生重大意见分歧情形,应当按庭审规则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进行沟通协调,或者通过正常途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

5.案件结案后,应当书写结案报告,并附辩护词或代理词,专案专项存档保管。

三、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作用

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报告备案、集体研究、内部检查督导等专项工作制度,把握好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第一道关。

1. 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不同地区律师事务所受理同一案件的,应当将办案情况分别报告各自所属律师协会。

2. 建立集体研究制度。办案过程中,做无罪辩护或改变案件定性时,律师事务所要组织集体研究,依法提出案件处理方案和辩护代理意见,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精神和要求以及有关制度规定得到正确贯彻和执行。

3. 建立检查督导制度。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检查督导制度,指定专门业务机构或专人负责对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的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检查,加强办案质量监督和风险管理,指导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发现律师办案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严格管理本所公章、委托代理协议等法律文书,防止私自收案收费情况发生。要加强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档案管理,防止出现失密泄密和不当传播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的处理

1.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由律师协会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处理。

兰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