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4日,被投诉人在调查组调查时承认私自收案,并表示“诚恳接受批评教育”,同时,该事实经过调查组查证被投诉人在接受该案时并没有在所里办理手续。对此,本会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应给予惩戒。
四、处理结果和依据
本会认为: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二)承认违规并作出诚恳书面反省的;(三)自觉改正不规范执业行为的”,被投诉人在律师事务所未与投诉人签订委托协议的情况下,私自代理案件,属于违规代理的情形,本会惩戒委员会于2020年5月22日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对王英给予通报批评。
兰州市律师协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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