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辰慧律师
尊敬的梁院长、各位领导:
我是甘肃天释律师事务所律师。1996年辞去省级机关公务员工作,成为一名专职律师,职业近二十年。在长期的律师职业中,对我国诉讼制度的了解和掌握,已是轻车熟路,现就谈谈本人对诉讼制度改革的一些想法。
一、诉讼制度的法律沿革
现行法律在实体与程序方面,由恢复法治之初的开始,探索到现今的日臻完善与成熟,已形成了法律层面上的系统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不是在探索层面上的“试用”。严格说现今的法律或解释已是立法者,或在司法解释的体系里应用的非常成熟以后,才颁布实施。从根本意义上讲现今颁布的法律,更多的剔除了执法者人为操作的随意性,和人为混淆事实的不确定性状态。更多的要求执法者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案。然,实际情况是在诉讼活动中,执法者因各种心态和得失不愿意或不自愿认真、严肃执行国家法律,人为的直接导致执法不公、执法违法。且执法者本身根本就没有遵守法律的意识。这种情况的存在是公然性的。使得诉讼制度“依法”成为了某些执法者的特殊权利。
衡量一个地区文化、经济发展、发达与否,与这一地区执法状况是密不可分的。落后不发达地区往往伴随着是这一地区特权思想、职权思想,与利益交织的个人得失盛行,依法办案反而被执法者认为是可笑的。如何使这种情况改变,那就需要从思想上、观念上、认识程度上要有全方位改变和提升。我们假设说,今天的执法者是否考虑到,执法的形象和执法的效果,(在某一地区和生活在这里的人们)给了他们对法律是怎样一种心情?执法者的权利不可能得到世袭罔替的承诺,法治环境的破坏,将来可能会累及子孙后代。诉讼制度的遵守是我们每个人应当去努力和斗争的过程。无论诉讼制度如何变更遵守法律规定,将是永远无法变的一个精神,执法只有遵守法律规定,才能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执法,而不是执法者的身份就能执法。
二、监督机制与惩戒机制
诉讼制度的改革无论从那方面来说,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和惩戒机制,是顺利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关键。当然没有监督的政府,则是一个腐败的政府。同样,在诉讼制度体系里没有健全的监督机制,同样产生不了廉洁的司法体系。监督体系的建立,不是设一个部门,而是一个全方位的系统建制。在这个系统里有着细化的分工、如抽查、举报系统、评查、评议系统,办案人因水平或故意办错案评查系统、问责追责系统、惩罚与最终处理结果和答复举报人对错案如何处理等。只有细化了监督机制才能做到防微杜渐。因为对于执法者来说,正人先正己的要求,就是对素质和担当的一种考量。古人云,集腋成裘,在小错上不及时纠正,日积月累终究将发生质变。尤其掌握着最终裁决权力的法院,对是非曲直如何公断,影响着社会对公信力的认可与否定。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