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 冯峰
【摘要】以股权转让或受让方式进入公司已成为现行投资的主要方式。然而,转让方、受让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股权的动态属性,使受让方对股权的价值衡量、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存在很大的风险。更为困难的是,股权转让的灵活及复杂性,很难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法,来规避以上风险,只能从原则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关键词】股东 股权转让 隐性债务
从目前的市场来看股权转让无疑是一种相对比较成熟的交易方式,但从实际交易的结果来看,有简易也有复杂,很难确定到底是交易双方经验不足没能预测此等风险,还是已经知晓且能够控制此等风险。本文仅仅假设一种理性的商主体地位,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对股权转让中隐性债务问题进行探析。
一、股权转让中隐性债务的概述
(一)隐性债务的概述
隐性债务并非一个确定法律念,也有人习惯称作“或有债务”,一般由股权转让合同对其进行“解释”或“定义”。通常而言隐性债务,是指在股权转让中确定的某一日之前发生,应由转让方未披露或者未完整披露的,以及由该时间之前原因引发,而在此后应当由目标公司负担的义务或债务。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严重危害性的特点。
从时间而言,一般以股权转让基准日为节点,作为划分隐性债务的风水岭。从结果而言,主要是确定该等债务的产生在目标公司承担责任后,进一步由谁承担责任。
主要表现为出让方有意隐瞒相关债务,或因目标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不知情而未进行披露,或因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不必要披露而产生的相关债务。
(二)隐形性务的法律意义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股权变更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变更后继续有效。因此,受让方收购项目公司股权后,必须承担项目公司的债务责任。即使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受让方对项目公司被收购前形成的或有负债不承担责任,但由于这种协议条款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受让方只能在对外承担了债务责任后再对原股东进行追偿。而这时原股东的偿债能力可能已经没有保证,从而使股权受让方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
二、隐性债务对股权转让的影响
(一)对股东权益的影响
股权转让预示着转让方将取得目标公司的股东地位,其将来利益的实现无外乎通过再次股权转让,或通过利润分配,亦或解散公司通过剩余财产分配实现其利益。但隐性债务的出现明显是虚增了股权价值、降低了股东权利,尤其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必须在核减相关债务后,才能进行分配。故,隐性债务的出现极大影响了股东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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